1、总则
为预防空气传播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,配合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》的实施,防止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(以下简称空调系统)传播呼吸道致病微生物,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和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,制定本规范。
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。
2、适用范围
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,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。
3、术语与定义
3.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
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空调系统送风中颗粒物、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。
3.2 净化效率
净化装置入口、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。
3.3可吸入颗粒物(PM10)
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。
3.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TVOC)
空气污染物苯、二甲苯、苯甲醛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。
4、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
4.1 冷却水、冷凝水
空调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军团菌。
4.2 空调送风
4.2.1空调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中国家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。
表1:公共场所新风量标准值
场所名称 |
新风量标准值(m3/h.人) |
饭店、宾馆 |
3~5星级 |
≥30 |
1~2星级 |
≥20 |
非星级带空调 |
≥20 |
饭馆(餐厅) |
≥20 |
影剧院、音乐厅、录像厅(室) |
≥20 |
游艺厅、舞厅 |
≥30 |
酒吧、茶座、咖啡厅 |
≥10 |
体育馆 |
≥20 |
商场(店)、书店 |
≥20 |
旅客列车车厢、轮船客舱 |
≥20 |
飞机客舱 |
≥25 |
4.2.2空调系统送风应满足表2的要求。
表2空调送风卫生要求
项目 |
要求 |
可吸入颗粒物(PM10) |
£0.15 mg/m3 |
细菌总数 |
£500 cfu/m3 |
真菌总数 |
£500 cfu/m3 |
b-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|
不得检出 |
4.3 空调风管
4.3.1空调风管的积尘中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;
4.3.2每平方米风管内表面的积尘量不应大于20克。
4.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
4.4.1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空调系统,其净化消毒装置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,装置的卫生安全性应满足表3的要求。
表3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
指标 |
允许增加量 |
臭氧浓度 |
£0.10 mg/m3 |
紫外线强度(装置周边30cm处) |
£5 mw/cm2 |
PM10浓度 |
£0.02 mg/m3 |
4.4.2空调系统安装的净化消毒装置的性能应满足表4的要求。
表4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
指标 |
条件 |
要求 |
装置阻力 |
正常送排风量 |
£ 50 Pa |
颗粒物净化效率 |
一次通过 |
3 50% |
5、卫生检验检测
5.1 空调系统冷却水、冷凝水、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检测,抽样数量根据空调系统设置、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。
5.2 空调系统冷却水、冷凝水中军团菌的检验分析方法见附录A。
5.3 空调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。
5.4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。
5.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。
5.6 空调系统使用的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检验
5.6.1装置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。
5.6.2装置本身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增加量的检验结果值应为装置入口、出口浓度差值。
5.6.3装置释放出的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/T 18883中附录A紫外光度法。
5.6.4装置紫外线泄露强度的检验采用卫生部《消毒技术规范》4.4规定的方法。
5.6.5装置释放出的PM10颗粒物浓度的检验采用WS/T 206规定的光散射法。
5.7 空调系统使用的净化消毒装置的性能检验
5.7.1净化消毒装置的性能检验应在实验室条件和现场条件下分别进行。
5.7.2装置阻力的实验室检测方法见附录E。
5.6.2装置的颗粒物净化效率实验室检测方法见附录F。
5.6.3空调系统使用的消毒装置、消毒剂等的消毒效果评价方法见卫生部《消毒技术规范》。
5.7 空调系统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的检验方法见附录G。
5.8空调系统风管内表面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H。
6.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。
7.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